一、出臺辦法的政策背景
《惠州市財政局市級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實施辦法(2021年修訂)》(惠財規(guī)〔2021〕1號,以下簡稱《辦法》)作為我局社保基金辦理定期存款的重要依據(jù),于2021年6月1日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形式實施。
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要求,為實現(xiàn)社?;鸬谋V翟鲋?,同時避免銀行間無序競爭等問題,經參考其他兄弟市的利率定價辦法,并與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銀保監(jiān)分局和市金融局等部門商議和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包括銀行)意見后,《辦法》將投標人利率報價設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浮30%—40%,該利率報價設定符合當時國家政策規(guī)定。
但自今年6月21日起,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優(yōu)化了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確定方式,對銀行存款定價授權方式及利率浮動上限進行了調整,由“基準*浮動倍數(shù)”調整為“基準+基點”,其中:工、農、中、建及郵政儲蓄五大國有銀行定期存款最高加點幅度為50BP,其他銀行最高加點幅度為75BP。按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要求,對于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五大銀行最高上浮上限只能達到2.0%,即比基準利率上浮33.33%(在《辦法》規(guī)定的30%最低上浮下限以上);其他銀行最高可達到2.25%,即比基準利率上浮50%,均可達到辦法規(guī)定的有效報價范圍;但對于3年期銀行存款利率,五大國有銀行最高上限為3.25%(比基準利率上浮18.18%),其他銀行最高上限為3.5%(比基準利率上浮27.27%),所有銀行均達不到《辦法》規(guī)定的30%最低上浮下限,即達不到《辦法》規(guī)定的有效報價范圍。
鑒于市場利率定價政策發(fā)生了重大變化,為了順利推進今后相關資金存放銀行的招標工作,根據(jù)人民銀行的監(jiān)管要求,體現(xiàn)競爭性分配要求,擬對《辦法》“第九條、(三)”款修改為“參與銀行承諾辦理定期存款的利率,由參與銀行在總行或上級分行授權范圍內提供。利率應當符合國家利率政策規(guī)定及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自律管理要求。”
二、政策依據(jù)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實施意見》(粵財庫〔2017〕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