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住建公告〔2019〕23號
《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于2014年7月20日發(fā)布,有效期5年。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房屋白蟻防治行業(yè)管理,保證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維護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延續(xù)《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的有效性,根據(jù)國務院住建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guī)定》等部門規(guī)章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結合我市房屋白蟻防治行業(yè)管理的實際,我局擬對《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現(xiàn)將《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如有意見和建議,請自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及時向我局反饋,將意見發(fā)至電子郵箱1293209675@qq.com,或致電2898665。本次公示時間:自刊登之日起30天。
聯(lián)系人及電話:萬工,2898665。
附件:《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19年7月11日
附件:
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控制和減少白蟻危害,保證房屋住用安全,根據(jù)國家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轄區(qū)內城市房屋(以下簡稱房屋)的白蟻防治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是指對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等房屋的白蟻預防和對原有房屋的白蟻檢查與滅治的管理。
第三條 惠州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白蟻防治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范圍內房屋白蟻防治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白蟻防治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鼓勵開展房屋白蟻防治科學研究,推廣應用新藥物、新工藝、新設備。
第五條 設立房屋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及場所。
三、有生物、藥物檢測及建筑工程等專業(yè)的專職技術人員。
第六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裝飾裝修的房屋,必須實施白蟻預防處理。建設單位應將白蟻預防工程列入基建項目內容,并將白蟻預防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
第七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預防合同,并在10日內將白蟻預防合同交房產主管部門備案。白蟻預防合同中應當載明防治范圍、防治費用、付款方式、質量標準、驗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訪、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白蟻預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新建房屋白蟻防治工程費用實行市場調節(jié),由經營者自主定價。
白蟻防治企業(yè)依法誠信經營,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房屋白蟻防治規(guī)定,依據(jù)《惠州市白蟻防治施工細則》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建立行業(yè)自律公約,定期對包治期內的工程進行復查。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向購房人出具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必須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明時,應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按照本規(guī)定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 原有房屋和超過白蟻預防期限的房屋發(fā)生蟻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單位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檢查和滅治工作。
第十一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管理保證體系,嚴格按國家和省有關房屋白蟻防治施工的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
第十二條 白蟻防治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并經國家規(guī)定的專業(yè)檢測部門檢測合格的藥劑。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藥劑進出領料制度。藥劑必須專倉儲存,專人管理。
第十三條 白蟻預防工程包治期內的復查由實施該工程的白蟻防治單位負責,每年應組織一次以上復查,并建立復查情況檔案。復查結果應有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加具的意見。
第十四條 白蟻防治工程竣工后,白蟻防治單位要建立健全白蟻防治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房屋白蟻防治發(fā)生糾紛時,當事人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未進行白蟻預防,不能出具《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出具假合同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理。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guī)定進行白蟻預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guī)定》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九條 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辦法從事白蟻防治工作,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房屋白蟻防治的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由惠州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