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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11441300007187648G/2023-00320
分  類: 綜合政務
發(fā)布機構: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01
名  稱: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惠州市公共數據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  號: 惠府〔2023〕38號
發(fā)布日期: 2023-12-06
主 題 詞:

  HFGS-2023-16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惠州市

公共數據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惠府〔2023〕38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現(xiàn)將《惠州市公共數據管理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惠州市公共數據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共數據采集、使用、管理,保障公共數據安全,促進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利用,釋放公共數據價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0號)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機關、具有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tǒng)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實施的公共數據采集、使用、管理行為。

  本細則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電子或者非電子形式對信息的記錄。

  本市電力、水務、燃氣、通信、公共交通以及城市基礎設施服務等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實施公共服務以外的數據采集、使用、管理行為,不適用本細則。

  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共數據管理,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上級文件對公共數據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市、縣(區(qū))政務服務數據管理機構作為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工作:

  (一)統(tǒng)籌本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二)對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公共數據管理任務和要求;

  (三)編制、維護本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清單管理機制;

  (四)會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數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五)會同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明確公共數據采集和提供的責任部門;

  (六)對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公共數據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評估,并向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相應的督查督辦建議。

  第四條  市及縣(區(qū))網信、公安、國家安全、公共數據、保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qū))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作為本機構公共數據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明確公共數據管理的目標、責任、實施機構及人員;

  (二)編制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依法制定本機構公共數據采集清單和規(guī)范;

  (三)本機構公共數據的校核、更新、匯聚;

  (四)本機構公共數據的共享和開放;

  (五)本機構公共數據的安全管理;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縣(區(qū))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全面推行首席數據官制度。首席數據官負責統(tǒng)籌本級政府或本部門數據要素市場體系建設整體規(guī)劃和執(zhí)行落實。

  第七條  市及縣(區(qū))發(fā)展改革、工業(yè)和信息化、財政、商務、金融工作、公共數據管理等有關部門從財政、金融、招商等方面制定與數據要素市場發(fā)展有關的扶持性和激勵性措施,推動數據要素市場發(fā)展。

  第八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數據管理的需求,推進廣東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臺惠州市分節(jié)點(以下統(tǒng)稱市“一網共享”平臺)技術升級、功能迭代和資源擴展,并依托平臺開展公共數據資源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相關規(guī)定,增補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規(guī)則。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省、市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相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本機構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規(guī)則,加強對本機構公共數據的管理。

  行業(yè)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業(yè)重要數據目錄并做好重點保護,市網信部門統(tǒng)籌協(xié)調網絡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監(jiān)督管理工作。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并向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條  市及縣(區(qū))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清單管理機制,制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職能數據清單編制規(guī)范。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規(guī)范編制本機構職能數據清單,報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審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職能數據清單編制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市、縣(區(qū))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審定和匯總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并編制本級人民政府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通過市“一網共享”平臺發(fā)布。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更新頻率,對本機構共享的公共數據進行更新,保證公共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一致性和時效性。

  第十一條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數據服務有關項目,應當納入數字政府建設項目管理范圍統(tǒng)籌考慮。

  第十二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完整、準確地將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公共數據通過接口對接、前置機推送、文件上傳等方式向市“一網共享”平臺匯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屬地原則,推動本領域垂直業(yè)務管理系統(tǒng)公共數據回流共享至市“一網共享”平臺及有關基層單位。

  第十三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市“一網共享”平臺提出數據共享申請,并對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進行管理,所獲取的共享數據應當限于實現(xiàn)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

  無條件共享的公共數據,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市“一網共享”平臺申請并獲取。

  有條件共享的公共數據,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市“一網共享”平臺向數源部門提出共享請求,數源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同意共享的,數源部門應當在答復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共享;拒絕共享的,應當提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

  對于不予共享的公共數據,以及未符合共享條件的有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向數源部門提出核實、比對需求,數源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對于未納入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公共數據,數源部門應當在收到共享需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符合共享條件的應當編入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并提供共享。

  十四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首席數據官應當統(tǒng)籌、規(guī)范和促進本機構公共數據開放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參照年度公共數據開放重點,結合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重點和優(yōu)先開放與公共安全、公共衛(wèi)生、城市治理、民生保障等密切相關的,與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交通出行、行政許可、企業(yè)公共信用信息等相關的公共數據以及其他需要重點和優(yōu)先開放的數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公共數據開放重點,制定本機構年度公共數據開放計劃,向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備案。市、縣(區(qū))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級歸集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年度公共數據開放計劃匯集到上一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qū))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組織編制本級公共數據開放資源目錄和相關責任清單,并對公共數據開放資源目錄不定期開展數據風險評估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基于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本機構公共數據開放資源目錄和相關責任清單。通過共享等手段獲得的公共數據,不應納入本機構的開放目錄。公共數據開放資源目錄實行動態(tài)調整。

  第十五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市“一網共享”平臺開展公共數據開放管理工作,按照本機構公共數據開放資源目錄,通過市“一網共享”平臺將開放數據推送至省數據開放平臺。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省數據開放平臺對公共數據開放資源目錄外的數據開放服務提出需求,說明申請用途、應用場景、安全保障措施、使用期限等。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評估、審查,并將有關處理結果告知需求方。

  第十六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對共享獲取的公共數據有疑義或發(fā)現(xiàn)有明顯錯誤的,應當立即向數源部門反饋,數源部門在收到反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核查情況予以處理或答復。

  數據主體有權依法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申請查閱、復制本單位或者本人的數據;發(fā)現(xiàn)相關數據有錯誤或者認為商業(yè)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提出異議并請求及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或會同相關單位完成數據校核,作出更正或者確認,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異議申請人。

  數據校核期間,辦理業(yè)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xù)。

  第十七條  列為不予共享的公共數據,依法經脫密、脫敏處理,符合共享要求的,可以列為無條件共享或者有條件共享類數據。

  公共數據的脫密工作按照保密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要求開展,脫敏工作按照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關于公共數據脫敏的相關要求開展。

  第十八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tǒng)一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制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規(guī)則。

  鼓勵數據經紀人、數據商等市場主體在保護個人隱私和確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相關要求,開展公共數據運營工作。對不承載個人信息和不影響公共安全的公共數據,鼓勵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逐步按用途加大供給使用范圍,滿足公共數據開發(fā)利用的需求。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相關活動產生的數據產品或者數據服務可以依法進行交易,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鼓勵依托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開展公共數據供需對接、數據撮合交易等相關服務,引導市場主體通過數據交易平臺進行數據交易。

  對公共數據加工、運營所產生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可以合規(guī)流通。用于流通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應當進行合規(guī)登記,并通過數據交易所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市、縣(區(qū))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網信、公安、國安、保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數據安全工作規(guī)范,建立應急預警、響應、支援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

  市、縣(區(qū))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間的日常聯(lián)合調試工作,確保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時公共數據相關活動有效進行。

  第二十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公共數據安全保障制度,制定公共數據安全等級保護措施,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guī)定,定期對公共數據共享數據庫采用加密方式進行本地及異地備份,指導、督促公共數據采集、使用、管理全過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開展公共數據共享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對外輸出公共數據產品或者提供數據服務時,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安全保障、監(jiān)測預警和風險評估體系,明確數據要素流通全生命周期、各環(huán)節(jié)的責任主體和標準規(guī)范要求。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制定本機構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建立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風險評估、日常監(jiān)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的保密審查等安全保障機制,并定期開展公共數據安全檢查,定期備份本機構采集、管理和使用的公共數據,做好公共數據安全防范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設置或者明確公共數據安全管理機構,確定安全管理責任人,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強化系統(tǒng)安全防護,定期組織開展系統(tǒng)的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tǒng)安全。

  第二十一條  探索數據要素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統(tǒng)計核算體系。市統(tǒng)計主管部門應當探索建立數據要素配置的統(tǒng)計核算指標體系和評估評價指南,評價各行政區(qū)、功能區(qū)、行業(yè)領域內數據對經濟社會發(fā)展的貢獻。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管理和發(fā)展工作考核評估機制,將公共數據管理和發(fā)展工作作為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務信息化項目下一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職能數據清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據職能配置對應數據采集或者產生的數據清單;

  (二)數據交易所,是指在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從事數據交易,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

  (三)數據經紀人,是指經省數據流通交易主管部門認定,利用行業(yè)整合能力,通過開放、共享、增值服務、撮合等多種方式整合利用有關數據,促進行業(yè)數據與公共數據融合流通的中介服務機構;

  (四)數據商,是指為數據交易雙方提供數據產品開發(fā)、發(fā)布、承銷和數據資產的合規(guī)化、標準化、增值化等服務機構;

  (五)數據主體,是指相關數據所指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二十四條  中央、省駐惠單位以及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等單位參與本市公共數據采集、使用、管理等行為,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