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不等于股東不用繳納注冊資本。這項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含義: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fā)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而公司實收資本以及股東(發(fā)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不再作為登記事項,不再登記公司的實繳資本,也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二是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非貨幣出資的繳付比例等均由股東自行約定,記載于公司章程,受章程約束;三是股東未依公司章程規(guī)定實際繳付注冊資本的,應依法律和章程規(guī)定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公司發(fā)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未繳足注冊資本的股東應先繳足注冊資本,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從過去的政府監(jiān)督轉變?yōu)楣蓶|監(jiān)督,認繳文件具有法律效力,還是要負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