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人們常常將仲裁與勞動仲裁相混淆。到底什么是仲裁,仲裁與勞動仲裁有什么區(qū)別?為此,本報記者采訪了惠州仲裁委員會副調研員鄧秉文。
仲裁解決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合同和其他財產糾紛
“仲裁是當今世界各國解決民商事爭議的一種方式,與勞動仲裁、法院訴訟有所不同?!编嚤慕榻B,仲裁主要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采用“一裁終局”的制度,具有專家斷案、公正高效、省時省力、保守秘密等特點。勞動仲裁則是在職工與企業(yè)事實上已形成了勞動關系的前提下,主要是解決個人和單位的勞資糾紛、工傷糾紛等問題。
在機構設立和人員設立上,仲裁與勞動仲裁也有所不同。仲裁的常設機構為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qū)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勞動仲裁的常設機構為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代表和企業(yè)代表組成。
鄧秉文告訴記者,對于仲裁,我市只設立了惠州仲裁委員會,主要職責是依法仲裁、調解民商事糾紛,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賦予的終局裁決權,公正、高效解決各類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在受理范圍上,仲裁可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具體包括建筑、工程、房地產、銀行、保險、證券、融資、理財、股權、專利、商標、物流、貿易、海商海事等領域的糾紛。勞動仲裁只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此外,在人員配置方面,仲裁委員會聘任的仲裁員相對勞動仲裁委更加嚴格。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書自作出之日生效
具體到受理流程、審理、裁決等方面,仲裁與勞動仲裁也有很大的不同。
據介紹,兩者最大的不同是裁決的效力。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原則,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勞動仲裁不是“一裁終局”,對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執(zhí)行方面,仲裁有強大的保障。鄧秉文介紹,《仲裁法》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在國外,還可以向15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
鄧秉文告訴記者,在管轄權限方面,仲裁和勞動仲裁兩者的管轄范圍和申請時間都有所不同。民商事爭議的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制度,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xié)議選定;勞動仲裁則實行屬地管轄原則。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仲裁申請書。勞動仲裁的申請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協(xié)議,或是爭議發(fā)生后達成仲裁的書面協(xié)議為條件。
在受理時間方面,仲裁比勞動仲裁更長。其中,仲裁適用《民法》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一般為三年;勞動仲裁則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請才有效。
在與訴訟的關系上,兩者也有不同。仲裁采取自愿原則,在仲裁協(xié)議合法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將排除法院管轄,即仲裁與訴訟只能二選一;而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爭議糾紛不經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